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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  企業購買基金獲得收益,是否需要繳稅? 
        文字:[大][中][小]   閱讀次數:568      返回 

          基金是當下常見的理財方式,有些企業也會把閑置資金用來理財購買基金,那么企業購買基金獲得收益,是否需要繳稅呢?一起來了解一下吧~
      企業取得基金收益分為兩部分:一是出售基金獲得增值收益,二是基金分紅收益,涉及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。

       增 值 稅 

      Part 1
      基金增值收益
      1.基金持有未到期進行轉讓
       根據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附件1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所附《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注釋》第一條第(五)項第4點規定:金融商品轉讓,是指轉讓外匯、有價證券、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。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、信托、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。

       根據上述規定,基金的轉讓屬于金融商品轉讓,因此企業出售未到期基金取得收益,應按照“金融商品轉讓”繳納增值稅。

      2.基金持有至到期
       根據《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140號)規定:“二、納稅人購入基金、信托、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,不屬于《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注釋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第一條第(五)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。

      根據上述規定,企業購入基金持有至到期,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。無需按照“金融商品轉讓”繳納增值稅。


      Part 2
      基金增值收益
      1、保本型基金
       根據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 (財稅〔2016〕36號)附件一《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注釋》規定 (五)金融服務。1.貸款服務。貸款,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。各種占用、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,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 (含到期)利息 (保本收益、報酬、資金占用費、補償金等)收入、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、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、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,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、押匯、罰息、票據貼現、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,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。
       根據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、房地產開發、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140號)第一條規定:《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注釋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第一條第(五)項第1點所稱“保本收益、報酬、資金占用費、補償金”,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。
       
      根據上述兩項規定,企業購買的如果是保本型基金,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,則基金收益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。

      2、非保本型基金
          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、房地產開發、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140號)第一條規定:《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注釋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第一條第(五)項第1點所稱“保本收益、報酬、資金占用費、補償金”,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。金融商品持有期間(含到期)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,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,不征收增值稅。

      根據上述規定,企業購買的基金如果為非保本型基金,持有期間(含到期)取得的非保本收益,不屬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質的收入,不繳納增值稅。


       企 業 所 得 稅 

      Part 1
      基金增值收益
       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第三條規定: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、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
       根據上述規定,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,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

      Part 2
      基金分紅收益
       根據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8〕1號)第二條(二)項規定: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,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。

       根據上述規定,企業取得的證券投資基金分紅,屬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,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

        來源:上海稅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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